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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人力社保局:为切实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17〕34号)等有关规定,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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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产业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水利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27日 台州市建设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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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开发区分局,市局各处室:现将台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管委员会制定的《台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监管工作规程(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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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工商局、公安局(分局)、有关单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及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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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二、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台州市人民政府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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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对本地区认定的高质量就业社区(村),可按其提供服务情况由当地财政每年给予一定奖补,补助方式和标准根据实际由当地确定,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当年被评为市级及以上高质量就业社区(村)的,由市财政给予2万元/家的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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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各县(市、区)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农业龙头企业的扩建、新建项目用地,各项费用执行最低价。对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改项目用地,应列入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并解决建设用地指标。(十五)电力部门要保障农业龙头企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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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下称“县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牵头组织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负责跨县局案件和重特大案件的组织、统筹和调查:负责处理上级交办的举报、投诉的核查;配合上级局的飞行检查和跟踪检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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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力社保局应按本机制建立各级联合工作机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沟通,切实履行责任,做好执行工作各个环节的沟通、配合、落实工作。附件:台州市涉刑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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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各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案,积极预防和化解风险。(二)明确权责分工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加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科发外专〔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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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工伤保险定点服务协议签订、组织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经办机构在确定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和协议管理过程中要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择优选择、逐步推进、鼓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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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各县(市、区)交通质监机构在每年的5月、11月底向市交通质监机构上报需黄、红色重点监管人员名单;市交通质监机构每半年公布一次黄、红色重点监管人员名单。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主要施工和监理人员列入“黑名单”的管理工作,并定期对外发布。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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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市公路局、市运管局、市交通工程质监站(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指被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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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各县(市、区)都要成立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服务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引导服务业单位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充分调动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积极性,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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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各县(市、区) 政府和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主 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 细则,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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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当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通过设计变更联系单等方式降低设计标准,确保设计成果得到有效落实,切实从源头上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四、做好信用信息公开。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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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体教融合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机构编制、教育、公安、财政、人力社保、体育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协作机制,深化体教融合,强化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机构、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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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新区管委会结合实际需要,细化出台临港产业带建设专项支持政策。本政策自2022年11月28日起施行。台政办发〔2022〕46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支持临港产业带建设政策20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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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各县(市、各县(市、区)政府、台州湾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属地金融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区域内的统筹协调,在区域内组织不同形式、规模的督查暗访,扎实推进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各地、各部门每年度向市领导小组至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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